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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--机动车的基本常识

 机动车

1.      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尚未登记的机动车,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,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。

2.       申请机动车登记,应当提交以下的证明、凭证:

a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
b机动车来历证明;

c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;

d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;

e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,凭证。

3.      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、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。

4.      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、完整,不得故意遮挡、污损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激。扣留机动车号牌。

5.      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:

a所有权发生转移的;

b登记内容变更的;

c用作抵押的;

d报废的。

6.     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
A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、构造或者特征;

B改变机动车型号、发动机号、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;

C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;

D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。

7.      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根据车辆用途、载客载货数量、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,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

8.      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。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,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9.      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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