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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400客服:公司章程范本

 公司章程范本 

第一章 总则 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,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 
第二条 公司名称: 
公司住所: 
第三条 公司由×××××××、×××××××、×××××××共同投资组建。 
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,取得企业法人资格。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。(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)。 
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,实行独立核算,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。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 
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章程规定,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。 
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:××××××。 
第二章 经营范围 
第八条 经营范围:×××××××
 
(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)。 
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 
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。 
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: 
(一)×××××××以 出资,为人民币 元,占 %。 
(二)×××××××以 出资,为人民币 元,占 %。 
(三)×××××××以 出资,为人民币 元,占 %。 
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,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,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,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,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,并依据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 
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 
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,股东享有以下权利: 
(一)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; 
(二)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、监事权; 
(三)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; 
(四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; 
(五)依法转让出资,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; 
(六)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; 
(七)公司终止后,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。 
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: 
(一)缴纳所认缴的出资; 
(二)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; 
(三)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,不得抽回出资; 
(四)遵守公司章程规定。 
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是公司的权力机构。 
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 
(二)选举和更换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 
(三)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,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; 
(四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 
(五)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; 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 
(七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 
(八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 
(九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 
(十)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;
 (十一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 
(十二)修改公司章程。 
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。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,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,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。 
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,董事长主持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。 
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,分立、合并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,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 
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。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 
第五章 董事会 
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,是公司经营机构。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,其成员为 人(三至十三人,单数)。 
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,副董事长 人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。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 
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(一)负责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 
(二)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 
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 
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 
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 
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 
(七)拟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 
(八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 
(九)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,根据经理的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 
(十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 
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(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)。董事任期届满, 连选可以连任。董事在任期届满前,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。 
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全体董事参加。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参加,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。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。 
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,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。 
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,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(三)、(八)、(九)项作出决定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。 
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 
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,对董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; 
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; 
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 
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 
(四)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 
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 
(六)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 
(七)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; 
(八)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。 
第六章 监事会 
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,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,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。 
 
 
×××××××(盖章) 代表签字
×××××××(盖章) 代表签字
 
×××××××(盖章) 代表签字
 
 
年 月 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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